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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中牟县一片天门业行政非诉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牟环保行审字第19号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中牟县官渡大街文化活动中心5楼502室,组织机构代码:416211581。 法定代表人兰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代卫华,中牟县环境保护局法制科科长。 委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牟环保行审字第19号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中牟县官渡大街文化活动中心5楼502室,组织机构代码:41621158—1。

法定代表人兰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代卫华,中牟县环境保护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华鹏,中牟县环境保护局法制科副科长。

被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一片天门业,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中牟县郑庵镇前杨村东,注册号:410122600358617(1—1)。

经营者刘晓燕。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牟)环罚决字(2015)第8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审查,本院认为,(牟)环罚决字(2015)第81号行政处罚决定存在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六个月。(牟)环罚决字(2015)第81号行政处罚决定规定,被执行人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存在明显违法情形。申请执行人在起诉期限内申请执行立案审查,侵害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牟)环罚决字(2015)第81号(申请内容)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陈丽娟

审 判 员  黄小宁

人民陪审员  蔡 彬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俊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