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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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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非诉安阳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林行初字第13号 原告刘永非,男,汉族,1986年10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献兵(特别授权),系原告亲属。 委托代理人牛文涛(一般代理),河南界醒律师事务所。 被告安阳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赵纪林。 委托代理人刘林妹,系该局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林行初字第13号

原告刘永非,男,汉族,1986年10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献兵(特别授权),系原告亲属。

委托代理人牛文涛(一般代理),河南界醒律师事务所。

被告安阳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赵纪林。

委托代理人刘林妹,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金顺,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王秀平,女,汉族,1963年1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柳玉(特别授权),系王秀平女儿。

委托代理人张新(一般代理),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永非诉被告安阳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证明行政行为一案,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永非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永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志发

审 判 员  傅海昌

人民陪审员  郭林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郝美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