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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宋某某诉安阳市监狱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殷行初字第9号 原告宋某某,男,193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安阳市监狱退休工人,住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231号院8号楼5单元102号。 被告安阳市监狱,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龙泉东上店。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安阳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殷行初字第9号

原告某某,男,193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安阳市监狱退休工人,住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231号院8号楼5单元102号。

被告安阳市监狱,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龙泉东上店。

原告某某诉被告安阳市监狱其他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李军林

审判员  邵红梅

审判员  王忠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