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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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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治安行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初字第118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红某,女,汉族。特别授权。 被告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 法定代表人姜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松涛,曹俊涛,该局法制室民警,一般代理。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初字第118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红某,女,汉族。特别授权。

被告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

法定代表人姜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松涛,曹俊涛,该局法制室民警,一般代理。

原告某某不服被告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治安行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2015年8月26日原告因其它原因,不再要求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依法有权申请撤回起诉,且该撤诉行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不规避法律又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对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杨顺风

审 判 员  廖 慧

人民陪审员  胡海阔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 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