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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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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品香调味品有限公司诉河南省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诉讼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5)郑铁行初字第66号 原告河南一品香调味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和庄镇神州路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宋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丁晓旭,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知识产权局。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东段28号报业大厦17楼。 法定代

(2015)郑铁行初字第66号

原告河南一品调味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和庄镇神州路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宋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丁晓旭,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知识产权局。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东段28号报业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郭民生,局长。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一品调味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诉讼一案后,被告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已发文同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郑州市、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试点工作,专利侵权民事及行政诉讼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特定法院审理的专属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审合一”审判模式试点的实施方案(试行)》受案范围的规定,本案应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本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长  李东奎

审判员  邓 焰

审判员  刘建梓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