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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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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芝诉汝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核发抚恤金等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平行初字第31号 原告候芝,女,1922年9月2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邢现才,男,1955年10月15日生,汉族。 被告汝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万英,市长。 委托代理人刘虽党,汝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平行初字第31号

原告候芝,女,1922年9月2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邢现才,男,1955年10月15日生,汉族。

被告汝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万英,市长。

委托代理人刘虽党,汝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朱冠星,汝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

原告候芝诉被告汝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核发抚恤金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院审理原告候芝诉被告汝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核发抚恤金等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候芝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候芝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候芝撤回起诉。

审判长  宋忠海

审判员  赵 益

审判员  邹耀东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