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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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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曲立勇与被告张松善、宋金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民二初字第3143号 原告曲立勇,男,汉族,1972年12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朱真宾,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松善,男,汉族,1964年9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宋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民二初字第3143号

原告曲立勇,男,汉族,1972年12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朱真宾,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松善,男,汉族,1964年9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金风,女,汉族,1963年5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张松善之妻。

原告曲立勇诉被告张松善、宋金风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真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松善、宋金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月8日原告将50万现金借给被告张松善,被告张松善向原告出具借条份。按照约定的月息2分,被告张松善每月支付了原告利息1万元,到2013年3月和5月两次共计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2013年6月起至2014年1月7日,被告每月支付给原告利息6千元,自2014年1月8日起被告再没有归还下欠的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30万元及从2014年1月8日起至2014年5月7日止,按每月利息6千元乘以4个月计算的利息24000元,并要求被告按此标准支付给原告自2014年5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2012年1月8日被告张松善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2、户名为刘会霞的交通银行零售客户交易明细清单7份。

被告未答辩,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8日被告张松善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曲立勇现金伍拾万元正,月息2分期现壹拾个月,每月付息,到期还本。借款人张松善2012年元月8号”。2012年2月9日至2013年3月7日,被告每月向原告指定的户名为刘会霞的交通银行账户上支付利息10000元;2013年4月9日至6月15日,被告每月向该账户上支付利息8000元;2013年7月14日至2014年1月25日,被告每月向该账户上支付利息6000元。2013年3月7日和同年5月30日,被告分两次每次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共计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借原告款项,有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继续履行对原告的还款义务。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万元,已还款200000元并支付了利息,应当继续向原告还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在被告还款期间,双方约定的月息二分,如遇银行利息的调整,不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仍按月息二分计算;如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的部分违反了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超出的部分无效,不予支持。被告张松善与被告宋金风系夫妻关系,该借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对原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松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曲立勇3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9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还款之日止,其中:自2014年1月9日起,以5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3年3月8日起,以4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3年5月31日起,以2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月息二分计算,期间如遇银行利息的调整,不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仍按月息二分计算;如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计付利息时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206000元)。

被告宋金风在上述款项内对原告曲立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曲立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0元,保全费2140元共计93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同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