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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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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不服鲁山县房产管理局为第三人李某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被告鲁山县房产管理局,住所地鲁山县。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局长。 委托代理人毛延申,男,鲁山县房产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股长。 第三人李某某,男,1953年01月02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 委托代理人李仕鹏,男,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某不服

被告鲁山县房产管理局,住所地鲁山县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局长。

委托代理人毛延申,男,鲁山县房产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股长。

第三人某某,男,1953年01月02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

委托代理人李仕鹏,男,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不服被告鲁山县房产管理局为第三人李某某发鲁阳房字第00005813号房屋所有权证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是自愿和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建生负担。

审 判 长  李三光

人民陪审员  付领军

人民陪审员  王明阳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