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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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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书勤、杨红丽、杨红英与被告邓州市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宛龙行一初字第00112号 原告赵书勤,女。 原告杨红丽,女。 原告杨红英,女。 被告邓州市人民政府。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书勤、杨红丽、杨红英与被告邓州市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书勤、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宛龙行一初字第00112号

原告赵书勤,女。

原告杨红丽,女。

原告杨红英,女。

被告州市人民政府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书勤、杨红丽、杨红英与被告州市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书勤、杨红丽、杨红英于2015年8月3日以该案应由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书勤、杨红丽、杨红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书勤、杨红丽、杨红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书勤、杨红丽、杨红英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