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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陈进诉被告高粱店乡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信浉行初字第73号 原告陈进,男,汉族,1986年3月2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平桥区高粱店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进诉被告高粱店乡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陈进向本院提出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信浉行初字第73号

原告陈进,男,汉族,1986年3月2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平桥区高粱店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进被告高粱店乡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陈进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进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付 杰

审 判 员  赵慧萍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