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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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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剑与柘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柘行初字第30号 原告祖剑,男,住柘城县。 被告柘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耿旭,该大队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祖剑诉被告柘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7月20日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柘行初字第30号

原告祖剑,男,住柘城县

被告柘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耿旭,该大队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祖剑诉被告柘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纠纷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祖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祖剑负担。

审 判 长  陈 虹

审 判 员  路 敏

人民陪审员  李维松

二〇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