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鼓行审字第43号
法定代表人程杨,区长。
委托代理人范会议,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22日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鼓政征补决(2014)1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审 判 长 王振玲
审 判 员 肖立新
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海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