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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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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与刘淑玉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鼓行审字第43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程杨,区长。 委托代理人范会议,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刘淑玉。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22日向开

河南省开封市楼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鼓行审字第43号

申请执行开封市楼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程杨,区长。

委托代理人范会议,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执行刘淑玉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22日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鼓政征补决(2014)1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审 判 长  王振玲

审 判 员  肖立新

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海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