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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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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新与涧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决定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初字第22号 原告刘学新,男,汉族,1945年8月11日出生。 被告涧西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建平,区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新诉被告涧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决定一案中,原告刘学新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初字第22号

原告刘学新,男,汉族,1945年8月11日出生。

被告涧西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建平,区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新诉被告涧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决定一案中,原告刘学新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审判长 王 艺

审判员 叶乃君

审判员 杜 燕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