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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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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泌阳县下碑寺乡和邵庄村和邵庄东组与 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万大群颁发林权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初字第29号 原告泌阳县下碑寺乡和邵庄村和邵庄东组。 诉讼代表人王世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初字第29号

原告泌阳县下碑寺乡和邵庄村和邵庄东组。

诉讼代表人王世俊、王海林,该村组代表。

委托代理人王修科,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树营,县长职务。

第三人万大群,男,汉族。

原告泌阳县下碑寺乡和邵庄村和邵庄东组诉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万大群颁发林权证一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我院管辖,在审理中2015年2月2日本院立案受理。2015年3月20日原告以万大群的林权证已被被告作废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行政行为已不存在;原告起诉后申请撤回起诉,且该撤诉行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不规避法律又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对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泌阳县下碑寺乡和邵庄村和邵庄东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顺风

审 判 员  廖 慧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 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