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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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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双 与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河南省汉泓实业有限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初字第51号 原告王双,女。 委托代理人朱殿成,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路耕,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贺辉,确山县住建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牛现旗,河南精锐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初字第51号

原告王双,女。

委托代理人朱殿成,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确山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路耕,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贺辉,确山县住建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牛现旗,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省汉泓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红潮,职务总经理。

原告王双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河南省汉泓实业有限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案,由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期间,原告以所诉争议房产证业经法院执行程序解决而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双撤回对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河南省汉泓实业有限公司房屋行政登记案[立案号(2015)驿行初字第47-89号,共43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每起25元、共1075元,由原告王双负担。

审 判 长  赵华云

审 判 员  廖 慧

人民陪审员  柴云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