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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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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志洲不服被告项城市公安局作出的项公(王)行罚决字(2013)23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项行初字第00012号 原告李志洲,男,汉族,1963年生,住项城市王明口镇。 被告项城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杨步超,局长。 原告李志洲不服被告项城市公安局作出的项公(王)行罚决字(2013)2379号行政处罚决定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项行初字第00012号

原告李志洲,男,汉族,1963年生,住项城市王明口镇。

被告项城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杨步超,局长。

原告李志不服被告项城市公安局作出的项公(王)行罚决字(2013)23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志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退回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于宝智

审判员  田艳伟

审判员  王方方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