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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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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其文诉被告睢县人民政府、睢县城郊乡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违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行初字第60号 原告汤其文,男,汉族。 被告睢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海燕,县长。 被告睢县城郊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徐照华,职务乡长。 原告汤其文诉被告睢县人民政府、睢县城郊乡人民政府土地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行初字第60号

原告汤其文,男,汉族。

被告睢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海燕,县长。

被告睢县城郊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徐照华,职务乡长。

原告汤其文诉被告睢县人民政府、睢县城郊乡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汤其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汤其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行为,是正当行使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其文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汤其文负担。

审 判 长  冯明

审 判 员  牛杰

代理审判员  宋冲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