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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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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邱小丽诉被告新县民政局、第三人曹枝新行政登记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2015)新行初字第24号 原告邱小丽,女,1983年4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新县。 被告新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杨世田,该局局长。 第三人曹枝新,男,汉族,1981年9月11日生,初中文化,务工,住新县。 原告邱小丽诉被告新县民政局、第三人曹枝

(2015)新行初字第24号

原告邱小丽,女,1983年4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新县。

被告新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杨世田,该局局长。

第三人曹枝新,男,汉族,1981年9月11日生,初中文化,务工,住新县。

原告邱小丽诉被告新县民政局、第三人曹枝新婚姻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诉状陈述事实有误,将以苏河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另行提起确认无效之诉为由,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邱小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邱小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邱小丽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