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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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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忠亚、王艳与永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永行初字第45号 原告刘忠亚,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原告王艳,女,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被告永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中原路。 法定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永行初字第45号

原告刘忠亚,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原告王艳,女,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被告永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中原路。

法定代表人刘庆华,主任。

原告刘忠亚、王艳诉被告永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忠亚、王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忠亚、王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忠亚、王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忠亚、王艳负担。

审判长 史 霞

审判员 韩凤丽

审判员 程 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