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刘玉霞因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20号 原告刘玉霞,女,1958年7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保林(系原告刘玉霞之弟),1963年2月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铁海,男,1945年3月25日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20号

原告刘玉霞,女,1958年7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保林(系原告刘玉霞之弟),1963年2月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铁海,男,1945年3月25日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区长。

委托代理人周丽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卫富,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玉霞因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4年11月11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5)豫法行指字第039号行政裁定,指定本院管辖本案。本院2015年4月21日立案后,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刘玉霞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诉讼代理人周丽华、李卫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玉霞诉称,2014年7月14日,我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寄出申请要求公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徐雄所说的拆迁安置形成不同补偿标准的特殊原因和法律依据。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虽于2014年8月4日作出答复,但没有回答我的要求,是一种违法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答复违法,并判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证据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据二:《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郑州市二七区刘玉霞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证实寺坡、六里屯城中村的土地性质是国有);证据三、四: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在河南日报刊登的征收补偿决定书;证据五、六: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的信息回复、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刘玉霞同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证实寺坡、六里屯连片改造和寺坡、六里屯城中村改造是一个项目)。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答辩称,2014年7月14日,我单位收到刘玉霞寄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你区副区长徐雄在2014年6月25日参加的庭审中有原告问他,同为国有土地为什么寺坡、六里屯城中村改造的补偿标准和寺坡、六里屯连片改造的补偿标准不一样,他回答是由于寺坡、六里屯城中村改造有特殊的原因造成的补偿标准不同。请公开他所说的特殊原因是什么?补偿标准不同有何法律依据。”我单位于2014年8月4日对刘玉霞进行了答复。根据邮递系统查询显示,2014年8月5日刘玉霞本人签收我单位答复。寺坡、六里屯两个村民组土地改造前属集体土地,两村的搬迁补偿方案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1)258号)制定。寺坡、六里屯连片改造区域属国有土地,其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0号)等文件制定。我单位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职责,并对刘玉霞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合理合法的答复,并非刘玉霞所称答复违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刘玉霞的诉请。

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证据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据二:《关于刘玉霞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证据三、四、五:快递单及签收单。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出以下确认:原告、被告提供的证据、依据来源合法、内容具有真实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综合采信。

根据上述证据,可以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7月14日,刘玉霞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称在2014年6月25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徐雄参加的庭审中,刘玉霞向徐雄提问,同为国有土地为什么寺坡、六里屯城中村改造的补偿标准和寺坡、六里屯连片改造的补偿标准不一样,徐雄回答是由于寺坡、六里屯城中村改造有特殊的原因造成的补偿标准不同。刘玉霞申请公开徐雄副区长所说的特殊原因和补偿标准不同的法律依据。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4日作出答复称,寺坡、六里屯两个村民组土地改造前属集体土地,两村的搬迁补偿方案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1)258号)制定。寺坡、六里屯连片改造区域属国有土地,其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0号)等文件制定。该答复已送达原告刘玉霞。

另查明,郑州市金水区寺坡、六里屯两个村庄在2007年完成了国有土地确权,并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两个村连片改造区域土地现全部为国有土地。

本院认为,对于原告刘玉霞提出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给予了答复,答复称寺坡、六里屯两个村民组土地改造前属集体土地,两村的搬迁补偿方案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1)258号)制定。寺坡、六里屯连片改造区域属国有土地,其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0号)等文件制定。由于土地性质不同,补偿的依据不同,因此,补偿的标准也就不同。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寺坡、六里屯和寺坡、六里屯连片改造区域均属国有土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对刘玉霞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与事实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本案原告刘玉霞已经通过正确渠道获取了相关信息,其目的已经达到,且该答复行为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本案不宜确认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答复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玉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玉霞负担25元,由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雪枝

审 判 员  赵忠河

审 判 员  李建锋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高小丹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