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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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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金水区国土资源局与高皇寨村第二村民组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金行审字第72号 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国土资源局,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梁新生,局长。 被执行人高皇寨村第二村民组,地址郑州市金水区。 负责人杨广超,该组组长。 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国

河南省郑州市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金行审字第72号

申请人郑州市水区国土资源局,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梁新生,局长。

被执行人高皇寨村第二村民组,地址郑州市金水区。

负责人杨广超,该组组长。

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金国土资罚决字(2014)6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于2014年4月在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街道办事处高皇寨村西北角、魏河南,占用国基路办事处高皇寨村第二村民组的集体土地12593.5平方米(其中林地568.3平方米,建设用地12025.2平方米)建设教堂和电动车充电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1、对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2593.5平方米土地,没收其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截至2014年10月20日,地上有新建建筑物,建筑面积约4000平方米,硬化面积约1000平方米,已建成);2、对非法占用的568.3平方米林地,按每平方米人民币8元处罚,非法占用的12025.2平方米建设用地,按每平方米人民币8元处罚,共计罚款100748元。

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经催告仍未缴纳,申请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罚款100748元,加处罚款100748元,共计201496元。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的材料齐备,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郑州市金水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国土资罚决字(2014)64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田 野

审 判 员  姚 丽

代理审判员  巩大振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文 雯

相关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