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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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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不履行监管职责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卫行初字第5号 原告平顶山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辛绍礼,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平顶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与楝香街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卫行初字第5号

原告平顶山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辛绍礼,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平顶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与楝香街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李红兵,局长。

原告平顶山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不履行监管职责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被告愿意主动履行职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平顶山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窦平安

审判员  董亚楠

审判员  任国民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李红豪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