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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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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平桥区凯恩国际家居物流园与吴芝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平法执字第528—2号 申请执行人吴芝云,女,1961年8月1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邓红恩,男,1969年4月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邓勤学,男,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信阳市平桥区凯恩国际家居物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平法执字第528—2号

申请执行人吴芝云,女,1961年8月1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邓红恩,男,1969年4月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邓勤学,男,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信阳市平桥区凯恩国际家居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邓红恩,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邓红恩、邓勤学、信阳市平桥区凯恩国际家居物流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吴芝云借款1339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邓红恩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建业路支行,帐号4367422432240045058存款150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