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79号
你公司因与泌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泌阳县人社局)劳动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行终字第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你公司的主要申诉理由是: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采信了非法证据,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请求进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泌阳县人社局认定雄鹰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清楚,雄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变更与否,均不影响雄鹰公司应支付其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泌阳县人社局指令雄鹰公司限期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正确。据此,原审判决驳回雄鹰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你公司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进入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