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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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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国永与延津县公安局治安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原行初字第25号 原告于国永。 委托代理人钟勤勇,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 被告延津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安军生,局长。 第三人杨明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国永诉被告延津县公安局、第三人杨明军治安行政管理一案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原行初字第25号

原告于国永。

委托代理人钟勤勇,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

被告延津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安军生,局长。

第三人杨明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国永诉被告延津县公安局、第三人杨明军治安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书面通知原告委托代理人钟勤勇交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于国永与被告延津县公安局、第三人杨明军治安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书面通知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前到本院缴纳本案诉讼费,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前来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娄凤霞

审判员  张武军

审判员  乔向阳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