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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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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相琴不服滑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2014)滑行初字第32号 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受理卢相琴不服滑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经审查,根据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案件跨区域异地管辖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本案应由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

(2014)滑行初字第32号

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受理卢相琴不服滑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经审查,根据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案件跨区域异地管辖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本案应由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  吕万众

审判员  辛国喜

审判员  耿振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