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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赵长欣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2015)豫法行终字第001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长欣。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长欣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许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撤销郑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的201410280009号《信访

(2015)豫法行终字第001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长欣。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长欣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许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撤销郑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的201410280009号《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追究郑州市人民政府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并承担一切损失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赵长欣起诉请求撤销郑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凌杰

审 判 员  李兴龙

代理审判员  张 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