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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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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柳屯镇泘沱村民委员会与濮阳县人民政府、濮阳县柳屯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再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濮中法行监字第00011号 濮阳县柳屯镇泘沱村民委员会与濮阳县人民政府、濮阳县柳屯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韩法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政 裁 定 书

(2014)濮中法监字第00011号

濮阳县屯镇泘沱村民委员会濮阳县人民政府、濮阳县柳屯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韩法尽、韩海法以泘沱村委会的名义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行政再审立案条件。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审 判 长  祁安民

审 判 员  贺艳丽

代理审判员  姚文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