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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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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会宾与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源汇分局、第三人何红丽工商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01号 李会宾诉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源汇分局、第三人何红丽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6日作出(2011)漯行终字第45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李会宾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01号

李会宾诉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源汇分局第三人何红丽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6日作出(2011)漯行终字第45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李会宾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李会宾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由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