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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凤航与封丘县公安局公安行政一案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75号 张凤航: 你因诉封丘县公安局公安行政一案,不服长垣县人民法院(2010)长行初字第52号行政判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行终字第48号行政判决和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新中行申字第53号驳回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75号

张凤航:

你因诉封丘县公安公安行政一案,不服长垣县人民法院(2010)长行初字第52号行政判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行终字第48号行政判决和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新中行申字第53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申诉的主要理由为:1、原审判决将封丘县公安局行为是否合法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申诉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原审判决未对封丘县公安局指派民警爬上屋顶的行为是否超越维持秩序职权问题进行审理,审理范围错误;3、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诉人行为合法的主要证据不足;4、被申诉人属于以拆迁人方式参与强制拆迁,导致申诉人从屋顶摔下的人身损害后果,应被确认违法。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封丘县人民政府组织下,被申诉人封丘县公安局到你父亲退休前所在单位封丘县供销社农贸公司拆除公房现场维护秩序,属于正常执行公务行为。封丘县公安局指派民警爬上屋顶的行为未超越法律规定的维持治安秩序范围,并无违法之处。你从屋顶摔落地面造成身体伤害,与被申诉人维持治安秩序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原审判决处理结果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服判息诉。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