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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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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忠良、应素丽与漯河市郾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漯行监字第8号 郭忠良、应素丽: 你方因与漯河市郾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不服本院(2013)漯行终字第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主要申请理由为:1、被申请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漯行监字第8号

忠良、应素丽:

你方因与漯河市城区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不服本院(2013)漯行终字第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主要申请理由为:1、被申请人的征收决定认定申请人系非法抱养,而法律上并没有非法抱养的规定。2、申请人郭忠良的妹妹因家庭原因将其子郭帅寄养在郭忠良家,属于亲属投靠,是应当提倡的帮扶行为,而不是非法抱养行为。3、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是申请人的自认,该自认是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的诱导下作出的,与事实不符。4、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并判令撤销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院经复查认为,漯河市郾城区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郭忠良、应素丽违法收养郭帅的主要依据是对郭忠良的调查询问笔录。在该笔录中,郭忠良自认抱养一男孩郭帅,没有抱养手续,没有接受过处理。申请人在诉讼中辩称郭帅系寄养在郭忠良家,属于亲属投靠,是应当提倡的帮扶行为,而不是非法抱养行为,与其在计生部门调查询问时的陈述明显不符。申请人辩称该陈述是在调查人员的诱导下作出的,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根据以上事实,本案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清楚的。关于本案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属引用法律条文不全,不影响其处理结果。

综上,申请人郭忠良、应素丽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足,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驳回。希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