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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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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学方与卢氏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2015)卢行初字第15号 原告常学方,男,1956年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 委托代理人范铁军,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氏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宋福栓,局长。 委托代理人牛长水,卢氏县公安局法制室民警。 委托代理人杨海军,卢氏县公安局法制

(2015)卢行初字第15号

原告常学方,男,1956年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

委托代理人范铁军,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氏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宋福栓,局长。

委托代理人牛长水,卢氏县公安局法制室民警。

委托代理人杨海军,卢氏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

第三人杨俊,男,1987年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卢氏县。

原告常学方不服卢氏县公安局卢公(横)行罚决字(2015)第009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常学方及其委托代理人范铁军、被告卢氏县公安局委托代理人牛长水、杨海军、第三人杨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卢氏县公安局于2015年2月28日对原告常学方作出卢公(横)行罚决字(2015)第0091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