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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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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清河头乡人民政府与濮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60号 濮阳县清河头乡人民政府: 你因濮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不服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濮中法行终字第44号行政判决,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濮阳县人民政府在办理土地证过程中,未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60号

濮阳县清河头乡人民政府

你因濮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不服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濮中法行终字第44号行政判决,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濮阳县人民政府在办理土地证过程中,未对土地征收和补偿问题履行形式上的审查义务,致使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有争议,一、二审判决据此撤销被诉的土地证正确。但一、二审判决并未确定土地权属,鉴于濮阳县人民政府濮县政土(建)字(1998)87号文件仍然生效,你单位可通过土地确权程序,由政府部门查清相关事实,保护你单位的合法权益。你单位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