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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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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守闪与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的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95号 杨守闪: 你因诉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不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行终字第40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95号

杨守闪:

你因诉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不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行终字第40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三门峡市房产管理局)对李洪喜提交的申请、证明、临时建筑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依法审查后,为李洪喜颁发被诉房产所有权证,你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该颁证行为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与李洪喜之间的相邻权纠纷,可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综上,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杨守闪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