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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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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阳县师寨镇近科楼村村民委员会与原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原阳县原武镇小村第二村民小组土地权属处理决定纠纷一案的驳回申诉通知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12号 原阳县师寨镇近科楼村村民委员会: 你村因与原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原阳县原武镇小村第二村民小组土地权属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新行终字第7号行政判决及(2011)新中行申字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12号

原阳县师寨镇近科楼村村民委员会

你村因与原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原阳县原武镇小村第二村民小组土地权属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新行终字第7号行政判决及(2011)新中行申字第78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

你村申诉认为争议土地为你村所有,主要理由有三个:一是1989年的航拍图上未标示出争议的土地归第三人所有;二是1944年的土地买契也证明历史上争议的土地是你村村民购买的土地;三是本村村民一直耕种争议土地。

本院经审查认为,航拍图仅是表示地理面貌的一种图形,是土地调查的一种手段,本身是否标记土地的所属并不能作为土地权属认定的依据;1944年的土地买契现已失去效力,只能证明当时土地的状况,不能作为现有所有权的证明;你村尹占松、林建国、尹世国一直耕种争议土地,是因1996年三人通过竞价承包小村二组的土地。综上,你村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请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