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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袁付顺诉被告方城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南召行初字第00014号 原告袁付顺,男,汉族,生于1966年6月13日,住方城县古庄店乡草店村小袁庄组78号,农民。身份证号412922196606134517。 委托代理人潘劼,男,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城县公安局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南召行初字第00014号

原告袁付顺,男,汉族,生于1966年6月13日,住方城县古庄店乡草店村小袁庄组78号,农民。身份证号412922196606134517。

委托代理人潘劼,男,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城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职键,任局长。

组织机构代码00601717-X。

委托代理人陈庆如、赵子淦,方城县公安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兰东东,男,汉族,生于1992年12月12日,住方城县古庄店乡草店村小袁庄75号。身份证号411322199212124519。

委托代理人许明洋,男,生于1988年9月12日,汉族,住方城县杨楼乡楼新庄村贾河马91号。身份证号411322198809124912。

原告袁付顺诉被告方城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2015年1月21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5)南行指字第014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本院审理此案。2015年4月21日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追加兰东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15年5月11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袁付顺的委托代理人潘劼,被告方城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陈庆如、赵子淦,第三人兰东东的委托代理人许明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公安局2014年7月25日以袁付顺殴打他人,致轻微伤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袁付顺做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方公(古)行罚决字(2014)02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后,袁付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南阳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南阳市公安局于2014年11月13日做出宛公复决字(2014)0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方城县公安局2014年7月25日做出的方公(古)行罚决字(2014)0265号行政处罚决定。原告袁付顺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袁付顺诉称:本人并未对兰东东实施过像该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殴打行为,即便被告有足够的人证能够认定本人存在违法行为,但兰东东在先违法,被告对其过错行为不予认定,对本人做出十日拘留,500元罚款的处罚明显过重,因此被告对原告做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处罚失当,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或责令被告重新做出处罚决定。

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被告方城县公安局辩称:2014年5月30日17时50分许,与原告同村邻居兰东东因不认识棉花苗,误将原告家的几棵棉花苗铲掉,引起原告愤怒。原告持钢筋在小袁庄村边公路上将兰东东打倒在地,致使兰东东颈部被打伤住院,伤情鉴定为轻微伤。我局在对原告做出行政处罚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程序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调查取证调解,告知等法律规定的程序范围内,结合原告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原告做出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在法定范围之内,不存在处罚过重。故我局做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请求依法维持该处罚决定。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2014年6月18日方公(古)受案字(2014)1676号受案登记表一份,证实2014年5月30日17时50分许,袁付顺将兰东东打伤,接110指令古庄店派出所民警出警并立案调查处理。

2、2014年6月18日古庄店派出所对兰福来受案回执一份,证实对袁付顺殴打他人一案派出所已受理。

3、2014年7月25日到案经过二份,证实对袁付顺进行传唤,没有反抗配合传唤。

4、2014年7月24日,方公(古)行传字(2014)0074号传唤证一份,证实袁付顺因涉嫌殴打他人将其传唤到古庄店派出所接受询问。

5、2014年7月25日方公(古)行传通字(2014)0074号传唤告知家属通知单一份,证实通知袁付顺家属将其传唤到派出所。

6、袁付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一份,证实袁付顺系古庄店乡草店村小袁庄人。

7、2014年7月25日检查笔录一份,证实将袁付顺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其身体表面无外伤,随身无违禁品。

8、2014年6月20日对袁付顺出具的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证实原告袁付顺在接受调查取证期间应享有的权利义务。

9、2014年6月20日对袁付顺询问笔录一份,证实其本人中午饮酒较多,回家后听其家属说兰东东把棉花苗铲了,很生气随手拿个东西将兰东东打到在地,兰东东的母亲也赶到了,自己就回家睡觉了,后来听说兰东东住院了。

10、2014年5月31日对兰东东出具的伤害案件案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各一份,证实告知受害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及受害人系古庄店乡草店村小袁庄人。

11、2014年5月31日对兰东东出具的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证实在对兰东东询问前应享有的权利义务。

12、2014年5月31日对兰东东询问笔录一份,证实因自己不认识棉花苗,误将花苗当草铲了,袁付顺很生气,背根螺纹型粗钢筋在其回家路上夯其右脖子两下,把其夯倒在地,后被人拽着不让再打。

13、2014年5月31日兰福来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各一份,证实兰福来的人口基本信息及兰福来在接受询问前享有的权利义务。

14、2014年5月31日对兰福来的询问笔录一份,证实其儿子不认识棉花苗,在收拾地边时将袁付顺家的棉花苗铲了,袁付顺的妻子质问后就回家了,其走到他家门口时看到袁付顺背根螺纹型粗钢筋往东走去,其妻子让其快拐回去看看,本人看到在村东头小庙边,袁付顺持铁棍朝其儿子的脖子打了两下,将其儿子打到在地,他还打其一棍,后被其他人劝开。

15、2014年5月31日对连天荣出具的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证实在对连天荣进行询问前告知其应享有的权利义务。

16、2014年5月31日对连天荣的询问笔录一份,证实兰东东不认识棉花苗给铲了,引起袁付顺妻子不满,袁妻回家后,见袁付顺背一根粗钢筋气汹汹地往东走去,不一会就听到有人喊袁付顺把其儿子打到了,其丈夫也被袁付顺打了一下,后被别人劝开。

17、2014年7月21日对李云飞的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证实在对李云飞进行询问前告知其应享有的权利义务。

18、2014年7月21日李云飞的询问笔录一份,证实2014年5月30日下午五、六点钟本人去乡小接学生,刚走到公路上,碰到兰福来,他说那边有人打其儿子,让本人去拉架并把钢筋夺过来扔到旁边沟里的事实。

19、2014年5月30日晚古庄店派出所民警在方城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对兰东东被打伤部位的照片复印件四份,证实兰东东被打伤的部位。

20、2014年7月1日方公(伤)鉴(法医)字(2014)32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一份,证实兰东东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1、2014年7月25日方公(伤)行鉴告字(2014)第268号鉴定结论告知书一份,证实兰东东伤情为轻微伤,违法行为人、被伤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申请重新鉴定。

22、2014年7月22日古庄店派出所对袁付顺前科情况查询证明一份,证实经办案人员在公安计算机网络综合查询系统查询结果,袁付顺无违法记录。

23、2014年6月20日古庄店派出所对袁付顺殴打他人一案作案工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袁付顺殴打兰东东用的螺纹钢筋被李云飞扔到路边沟里后,派出民警到打架现场附近一直未找到作案工具。

24、2014年7月25日上午对袁付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一份,证实袁付顺的违法行为属一般,拟对做出治安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陈述,申辩权。

25、2014年7月25日照片两张,证实在古庄店派出所民警向袁付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袁付顺拒绝签字。

26、2014年7月25日方城县拘留所出具的方公(古)执通字(2014)第0226号行政拘留执行回执一份,证实袁付顺已于2014年7月25日入所执行十日拘留。

27、2014年7月25日方城县公安局对被拘留人员家属通知书一份,证实2014年7月25日通知袁付顺侄子袁金安,袁付顺在方城县拘留所被行政拘留十日。

28、2014年8月11日袁付顺交500元罚款票据复印件一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