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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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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振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民政厅撤销变更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开行初字第140号 原告河南振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白之一,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阮涛,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民政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开行初字第140号

原告河南振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白之一,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阮涛,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民政厅

法定代表人冯昕,厅长。

第三人河南现代农业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刘海富,院长。

原告河南振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民政厅撤销变更一案,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振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振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董俊杰

审 判 员  李 华

人民陪审员  陈 洋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卓慧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