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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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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弘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中行初字第110号 原告王弘,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代理人刘全根,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德耀,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中行初字第110号

原告王弘,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代理人刘全根,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德耀,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慧卉,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佟帅,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王弘诉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弘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弘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弘负担。

审 判 长  铁莹莹

审 判 员  高 青

人民陪审员  陈二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海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