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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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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瑞高温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再审行政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郑行申字第48号 郑州中瑞高温材料有限公司: 关于你公司诉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郑州高新区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你公司对本院(2014)郑行终字第65号行政判决不服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郑行申字第48号

郑州中瑞高温材料有限公司

关于你公司诉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郑州高新区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你公司对本院(2014)郑行终字第65号行政判决不服,以郑州高新区洼刘村主要负责人组织300多人及勾机、铲车、卡车等大型设备,将你公司破坏殆尽,并恶意打伤工人1名,绑架员工14名,强撬公司保险柜并抢盗公司工人现金10余万元,强抢财物60卡车,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的违法暴力事件,属于郑州高新区分局的受案范围。郑州高新区分局出警后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不履行法定职责,未依法处理违法犯罪分子的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行为为由,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原判决,确认郑州高新区分局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证实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1996年1月1日,郑州长城电子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签订《房屋地租赁协议》,将5642平方米的厂房出租给你公司使用。2010年5月10日,郑州高新区石佛办事处洼刘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分别作出《关于对洼刘村实施搬迁改造的通告》、《搬迁通告》、《关于洼刘村宅基地内各类附着物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关于涉及洼刘城中村改造相关宅基地认定问题的通告》、《关于涉及洼刘城中村改造相关村民待遇问题的通告》。2010年7月29日,郑州长城电子机房设备有限公司、刘春雅对你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发出通知,通知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地租赁协议》。2013年4月8日,郑州高新区梧桐办事处洼刘村委对刘春雅(郑州长城电子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作出《通知》,要求其2013年4月14日前搬出所有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部110接处警告知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110报警服务台应当派警进行先期处置,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派员到现场处置。郑州高新区洼刘村拆迁改造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拆迁行为,系包括你公司在内的社会公众普遍知悉的行为。本案中,郑州高新区分局在接到报警后派民警到达了现场,经初查认为属拆迁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并现场对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不属于拒绝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你公司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以维持。望你公司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