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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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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濮阳石油分公司不服被告范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2013)范行初字第00001号 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濮阳石油分公司。 负责人齐学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华钢、张艳萍,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范县新区板桥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刘光耀,该局局长。 委托代

(2013)范行初字第00001号

原告中国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濮阳油分公司。

负责人齐学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华钢、张艳萍,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范县新区板桥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刘光耀,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顺英,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濮阳石油分公司不服被告范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3年0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03月28日向被告范县国土资源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濮阳石油分公司于2013年0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濮阳石油分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范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濮阳石油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范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濮阳石油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曹秀增

审 判 员  张福景

人民陪审员  彭效军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