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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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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金萍诉洛阳市西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西行初字第15号 原告沈金萍,女,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洛阳市西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王松南,局长。 原告沈金萍诉被告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西行初字第15号

原告沈金萍,女,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洛阳市西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王松南,局长。

原告沈金萍诉被告洛阳市西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金萍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雪兰

审判员 : 张 川

陪审员 :赵元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