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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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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环境保护局与郑州帝湖建材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密行审字第18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住所地新密市嵩山大道西段1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峰,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郑州帝湖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鸿钧 住所地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密行审字第18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住所地新密市嵩山大道西段1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峰,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郑州帝湖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鸿钧

住所地新密市白寨镇三岔口村。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环罚决字(2014)第1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州帝湖建材有限公司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石料项目并进行石料开采,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依照《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新密环罚决字(2014)第1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新密环罚决字(2014)第124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新密环罚决字(2014)第124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尚超峰

代理审判员  楚永超

代理审判员  冯俊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