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张刚与刘京美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0
摘要: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青法执字第134号 申请执行人张刚。 被执行人王兆平。 被执行人刘京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法弥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青法执字第134号

申请执行人张刚。

被执行人王兆平。

被执行人刘京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法弥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账户上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郄纬国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