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青法执字第134号 申请执行人张刚。 被执行人王兆平。 被执行人刘京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法弥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账户上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郄纬国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