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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东何与汪敏、崇银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1
摘要: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00536-1号 申请执行人:钱东何。 委托代理人:张昌国,天长市秦栏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汪敏。 被执行人:崇银花。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00536-1号

申请执行人:钱东何。

委托代理人:张昌国,天长市秦栏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汪敏。

被执行人:崇银花。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本案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崇银花银行存款11958.9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开刚

代理审判员  周家亮

代理审判员  丁健永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海金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