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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湛遂法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遂溪县人,无业,住遂溪县。曾因吸毒,于2010年9月3日被遂溪县公安局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因本案,于2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湛遂法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遂溪县人,无业,住遂溪县。曾因吸毒,于2010年9月3日被遂溪县公安局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因本案,于2014年7月16日被羁押,7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4)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志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因吸毒上瘾,为维持吸毒费用,以贩养吸,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在遂溪县遂城镇府前路12横34号自己家中贩卖毒品。平常紧锁一楼大门,而将毒品拿到三楼卧室按0.05克一小包卖30元的价钱,利用一条长15米左右的布绳绑着一小灰蓝色钱包从三楼卧室的窗口放下一楼,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并收取毒资。

2014年7月6日下午,吸毒人员郑某、钟某、林某、苏某四人先后在遂溪县遂城镇府前路12横34号陈某家楼下,通过上述方式向被告人陈某购买毒品,四人在交易完毕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分别从四人身上查获刚购买而来的一小包疑似毒品海洛因,共0.21克。2014年7月16日,被告人陈某在家中被抓获,当场缴获疑似毒品海洛因1.01克、人民币1575元、小型计量器一个、灰蓝色钱包一个、移动电话一部。

经鉴定,从郑某身上缴获的可疑毒品净重0.05克,从钟某身上缴获的可疑毒品净重0.05克,从林某身上缴获的可疑毒品净重0.06克,从苏某身上缴获的可疑毒品净重0.05克,从被告人陈某身上缴获的可疑毒品净重1.01克,均检见海洛因成分。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四次,净重1.22克。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有异议,认为自己没有向吸毒人员贩卖过毒品,且公安机关在自己缴获的毒品是留给自己食用的,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是吸毒人员,以贩养吸,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在遂溪县遂城镇府前路12横34号自己家中贩卖毒品。平常紧锁一楼大门,而将毒品拿到三楼卧室按0.05克一小包卖30元的价钱,利用一条长15米左右的布绳绑着一小灰蓝色钱包从三楼卧室的窗口放下一楼,向前来购买毒品的人员贩卖毒品并收取毒资。

2014年7月6日下午,吸毒人员郑某、钟某、林某、苏某四人先后在遂溪县遂城镇府前路12横34号被告人陈某家楼下,通过上述方式向被告人陈某购买毒品,四人在交易完毕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分别从吸毒人员郑某身上缴获毒品净重0.05克,从吸毒人员钟某身上缴获毒品净重0.05克,从吸毒人员林某身上缴获毒品净重0.06克,从吸毒人苏某身上缴获毒品净重0.05克。2014年7月16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的家中进行搜查,当场缴获疑似毒品海洛因1.01克、人民币1575元、小型计量器一个、灰蓝色钱包一个、移动电话一部,同时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归案。从吸毒人员郑某、钟某、林某、苏某身上缴获的毒品分别为净重0.05克、0.05克、0.06克和0.05克,从被告人陈某家中抓获的可疑毒品净重1.01克。

经鉴定,缴获的可疑毒品均检见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主要内容是,我贩卖过毒品海洛因给很多人,但我只知道几个吸毒人员的名字,他们叫郑某、林某、苏某、钟某等人。我在遂溪县遂城镇府前路十二横34号自己家中的三楼,吸毒人员来到我家的楼下时就叫,我就从我家的三楼用一条大约十五米长度的绳子绑住一个灰蓝色钱包(10×15厘米规格)放下一楼,吸毒人员就把钱放在灰蓝色的钱包里,我就把灰蓝色的钱包拉回到三楼,然后我把相应的毒品海洛因放在灰蓝色的钱包里再次放下一楼给吸毒人员。还有吸毒人员通过打我手机(号码为:138××××4481)联系好后再次到我家楼下也是通过把钱放在灰蓝色的钱包里,我就把灰蓝色钱包拉回到三楼,然后我把钱相应的毒品海洛因放在灰蓝色的钱包里再次放下一楼给吸毒人员的方式贩卖毒品海洛因,我贩卖毒品海洛因的经过就是这样的。

2、证人郑某的证言,证人郑某是吸毒人员,证言的主要内容是,2014年7月6日22时许,我毒瘾发作,于是到遂溪县遂城镇南门田村委会对面巷子处喊名叫“阿利”,陈某从他家三楼的窗户把头伸出窗外看,当见到是我过来购买毒品,就将一条绳子绑住一个灰蓝色的钱包从三楼窗户吊到一楼,我把毒资放在钱包里,陈某把钱包拉上三楼,他就把毒资相应的毒品海洛因吊下来给我,当我拿到毒品海洛因刚要走的时候就被派出所的同志抓获。

3、证人林某的证言,证人林某是吸毒人员,证言的主要内容是,我是从遂溪县遂城镇南门田村委会对面小巷的一幢四层楼处购买毒品,我只知道贩卖毒品的人叫“阿利”(具体不知道他的全名)。我每次都是到那名叫“阿利”的中年男子楼下叫他的名字,“阿利”从他家三楼的窗户把头伸出窗外看,当见到是我过来购买毒品后,就习惯性用一条绳子绑住一个深蓝色的钱包丢下来楼下,我把毒资放在“阿利”丢下来的钱包里,然后“阿利”把钱包拉上三楼,他就把毒资相应的毒品海洛因丢下来给我。

4、证人钟某的证言,证人钟某是吸毒人员,证言的主要内容是,我是从遂溪县遂城镇南门田村的“陈某”手中购买毒品的。陈某在楼上三楼窗口处用绳子绑住一个钱包吊下一楼,我就把购买毒品海洛因的毒资放到那个钱包中,陈某就把放好毒资的钱包拉上去,再把毒品海洛因放到钱包中吊下来一楼给我。我就是以这种方式购买陈某的毒品海洛因。

5、证人苏某的证言,证人苏某是吸毒人员,证言的主要内容是,我都是从遂溪县遂城镇南门田村委会对面小巷的一幢四层白色瓷砖的楼房名叫“利”的中年男子那里购买毒品。我每次都是到那名叫“利”的中年男子楼下叫他的名字,那名叫“利”的男子从三楼向下看,见到是我过来购买毒品后就用一条绳子绑住一个深蓝色的钱包丢下来楼下,我把毒资放在“利”丢下来的钱包里,然后“利”把钱包拉上三楼他拿到钱后,他就把毒资相应的毒品海洛因丢下来给我。

6、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搜查地点是在遂溪县遂城镇府前路十二横34号被告人陈某家中的三楼,搜查中扣押到被告人陈某的物品有灰蓝色钱包一个、手机一台、小型计量器一部、海洛因三小包、注射器65支和人民币1575元。

7、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物品清单,证明从被告人陈某家中扣押的物品灰蓝色钱包一个、手机一台、小型计量器一部、海洛因三小包、注射器65支和人民币1575元已随案移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