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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小波与吴鹏贵、吴鹏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006号 原告黄小波,男,1970年10月20日出世,汉族,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告吴鹏贵,男,1980年1月17日出世,汉族,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告吴鹏智,男,1983年1月23日出世,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006号

原告黄小波,男,1970年10月20日出世,汉族,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告吴鹏贵,男,1980年1月17日出世,汉族,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告吴鹏智,男,1983年1月23日出世,法学,汉族,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波诉被告吴鹏贵、吴鹏智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为原告黄小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加入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解决。

案件受理费150元,法学,由原告黄小波承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