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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淑香与衡秀莲肥壮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丰民初字第2180号 原告郭淑香 委托代理人马立刚承德市双桥区潘家沟街道法律效劳所法律任务者 被告衡秀莲 委托代理人张子华,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淑香与被告衡秀莲肥壮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丰民初字第2180号

原告郭淑香

委托代理人马立刚承德市双桥区潘家沟街道法律效劳所法律任务者

被告衡秀莲

委托代理人张子华,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淑香与被告衡秀莲肥壮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实用繁难顺序,于2015年10月12日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郭淑香的委托代理人马立刚、被告衡秀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子华到庭加入诉讼,原告郭淑香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7月29日晚,被告闯入原告家中将原告打伤后,原告到被告家中找其理论,被告再次打伤原告,伤后原告在丰宁中医院停止治疗。原告已经69岁高龄,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肉体、身材都形成了极大的损伤,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抵偿各项损失算计10550.10元。

原告为此提供以下证据:

一、丰宁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分决议书一份,查明2015年07月29日0时30分许,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小坝子乡鹿角沟村三组衡秀莲家中,因邻里纠纷郭淑香(68周岁)到衡秀莲家找衡秀莲理论时,双方发作争持,后衡秀莲对郭淑香停止殴打。决议对衡秀莲行政扣留十日,并处分款500.00元。时间为2015年8月25日。

二、小坝子乡派出所的讯问笔萍一份,被讯问人衡秀莲。陈述打架通过。

三、丰宁县中医院疾病诊断书一份,郭淑香症状:外伤后阵发性抽搐、眩晕、头痛、身痛。诊断1、多处软组织挫伤,2、外伤后神经反响综合症,3、肺气肿,4、心包积液,5、甲状腺----?2015年7月30日。医生注明郭淑香7.30-8.10共急诊科留观治疗11天。

四、郭淑香丰宁县中医院门诊单据27张,金额4008.80元。

五、车票数张,主张交通费681.30元。

被告辩称,本案原告所诉与理想不符,是原告于中午闯入被告家中寻衅滋事殴打被告。本案实用侵权责任法实用过失抵偿准则,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在庭审中提交了被告衡秀莲之子郝某某的考查笔录一份,内容为打架的通过。

经审理查明,法制,2015年07月29日0时30分许,因邻里纠纷原告郭淑香及其儿子郝某甲一起到衡秀莲家找衡秀莲理论时,双方发作争持,后衡秀莲与郭淑香发作厮打。事件发作后,丰宁县公安局决议对衡秀莲行政扣留十日,法学,并处分款500.00元。

事件发作后,经小坝子乡派出所调停,未能协商处置。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抵偿包含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贴补费、肉体侵害抚慰金等项损失算计10550.10元。

本院以为,公民享有生命肥壮权,损害公民身材形成损伤的,应当承担民事抵偿责任。打架的事件发作后,小坝子派出所已对理想停止了考查,并对被告衡秀莲做出了行政处分决议,因此可以认定被告衡秀莲对原告郭淑香形成侵害的理想存在,关于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依法应当承但抵偿责任。

本案系因打架而惹起的肥壮权纠纷,抵偿责任的确定应实用过失责任准则。邻里之间应当自相残杀,原告郭淑香在与原举报生矛盾后,没有采取合理的路径、方法处置,而是深夜带领其子到被告衡秀莲家中,引发争持继而发作打架事情。关于本案纠纷的发作原告郭淑香具备等同的过失,为此依法应减轻被告的抵偿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治疗时间依法应当依照急诊住院的时间及医嘱计算,误工费一项因原告年龄较大,不具备反常的休息才干,本院不予反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用应根据实践的治疗情况酌情予以认定。对于肉体抚慰金一项,联合本案理想因不足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反对。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一、被告衡秀莲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抵偿原告郭淑香医疗费4008.80元,住院伙食贴补费(50元/人/日×11日)550.00元,护理费(60.00元/人/日×11日)660.00元,交通费300.00元。以上各项算计5518.80元的50%即2759.40元。

二、采纳原告衡秀莲的其余诉讼申请。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郭淑香承担25.00元,被告衡秀莲承担25.00元。

当事人应当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决实行金钱给付工作,逾期不实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讯员  张宏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 阳

附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顺序,片面地、主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

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艰巨的,可能向人民法院央求延伸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央求适当延伸。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许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景可能不予采用该证据,或许采用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损害人民身材形成损伤的,应当抵偿医疗

费,因误工费放大的收入,残废者生存贴补费等费用;形成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存费等费用。

三、《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侵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

用以及因误工放大的收入,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贴补费,必要的营养费、抵偿工作人应当予以抵偿。……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联合病历和诊断证实等相干证据确定。抵偿工作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许转院治疗实践发作的费用计算。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贴补费可能参照外地国度机关普通任务人员的出差伙食贴补标准予以确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