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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宏元与于化洋、柳显军官方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红法执字第01318号 申请执行人:李宏元,男,汉族。 被执行人:于化洋,男,汉族。 被执行人:柳显军,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红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红法执字第01318号

申请执行人:李宏元,男,汉族。

被执行人:于化洋,男,汉族。

被执行人:柳显军,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红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于化洋工资收入及部分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郝玉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