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市 福山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非诉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福执字第292号 央求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 法定代表人:刘新鹏,局长。 被执行人:烟台爱恩吉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凤宇,担任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作法律效能的(2014)福行执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福执字第292号

央求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

法定代表人:刘新鹏,法学,局长。

执行人:烟台爱恩吉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凤宇,担任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作法律效能的(2014)福行执字第36号行政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被动实行应承担的法律工作,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执行任务若干效果的规则(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烟台爱恩吉服装有限公司银行贷款69596元或查封、扣押、拘留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员 姜 君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法学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