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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厂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红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大厂执字第308号 央求执行人河北大厂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回族自治县大安西街139号。 法定代表人樊德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贵芳,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冯红。 本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大厂执字第308号

央求执行河北大厂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回族自治县大安西街139号。

法定代表人樊德祥,法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贵芳,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行人冯红。

本院依据已经发作法律效能的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大厂民初字第219号民事调停书,于2015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冯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实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工作。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实行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则,法制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冯红银行贷款500000元予以冻结。

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讯员  冯爱民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海舟